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实施细则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资助在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就读的品德高尚、学习努力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含预科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勤奋、生活俭朴;
5.积极参加教学任务内的校内外实习、实践活动;
6.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助教及其他公益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名额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充分结合各高校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覆盖面等因素确定。各高校可以在下达资助额度内根据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覆盖面情况,合理确定相应档次助学金人数。
第四条 每年9月1日前,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按程序将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名额、预算下达相关高校。
第五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申请表》(见附9-1)。
同一学年内,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与国家助学金不能重复享受。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在开展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八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评审过程要做到公开透明、宣传到位、反馈及时。每级评审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2月31日前,将受助学生名单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
第九条 高校应按月将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条 高校应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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