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对民族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每年9月1日前,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按程序将国家助学金预算下达相关高校。
第五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3-1)。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不得同时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评审工作,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受助学生名单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条 高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九条 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规定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细则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各地(州、市)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和自治区财政下达预算落实应由地(州、市)承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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